在中国,有许多患者被隐瞒病情,许多手术需由家属签字,法律也没有强制规定的对本人的告知签字义务。中国人的社会伦理是建立在家庭伦理基础上的,在这一伦理基础上,绝大多数人认为亲属签字与本人签字并没有什么不同,然而这两天,这一制度却让一位孕妇失去了生命。
美国的医疗机构在这方面做得无疑更加人性化。
美国早在1973年《患者权利法案》就强调了患者对其知情同意权的主体地位:“患者就与疾病有关的诊断、治疗、预测及危险性等信息,享有知情权;对于看护、治疗有接受权或拒绝权;在被充分告知后,有亲自判断利害得失之自我决定权”。
具体到医疗实践中,美国医护人员会第一时间将诊断情况和治疗方案通知患者本人,由患者自己决定如何治疗以及何时告知家人。
49岁的宋超,自称美国洛杉矶蒙特利尔医院的麻醉科主治医师,在美国做了近20年的医生,他为我们佐证了美国医疗“自我决定权”这一点。
据宋超介绍,在美国,手术前不需要签字,只尽告知义务即可。术前,医生都会要简洁明确地对病情进行解释,并要求患者重复这些解释。此外,还要对某些复述不详细的病人进行提问,以确保病人真正的理解。
即便遇到紧急救治的情况,如病人出现难产、大出血、休克,甚至神志不清时,病人的手术决定权就掌握在医生手里,而不是家属或其他人。通常医生会马上会诊,3个以上的主治医生商讨确定患者是否需要手术,医生作出判断后,只需把病人的病情和急救措施告知家属即可。
如果在紧急情况下,因家属不同意手术,最终导致患者失去生命,医院将负连带责任。即使病人的家属不起诉医院,美国的联邦政府也会对医院提起公诉,追究医院责任。
有些逝去的生命,在美国或许能活下来!
附:中国的医疗告知签字VS美国的病人知情同意
本文部分来源新京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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